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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1-06


  

 2009年10月,我部颁布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以下简称《公告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重要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出台,是我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对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解决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深刻认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积极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扎实有效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4项工作:

 (一)全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并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获得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要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记录及时整理,并纳入信用信息库,形成基础性信息,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保障。

 (二)加快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在水利部指导下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等,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为实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

 (三)研究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评价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行业协会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四)逐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奖惩机制

 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企业(单位)信用行为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奖惩机制。信用体系建设应调动市场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要研究出台对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责任

 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流域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请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信用信息报送部门及信息联络员推荐表(见附件)报水利部。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三)深入调查研究

 要对近年来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针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政策研究,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做好初始信息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

 此次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报送程序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传真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数据库,获取网络单位用户名和初始登陆密码。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络用户名和初始登陆密码请致电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获取。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登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http://www.cweun.com.cn),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窗口,点击“信息报送”按钮,按系统操作手册填写单位信用信息,完成网络提交并打印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向其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中,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中央企业、水利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报送。

 3、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网络和纸质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水利部。

 (三)时间安排

 2010年3月31日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向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材料的截止日期;2010年4月30日为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转报信息材料的截止日期。

 五、联系方式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水利部。

 (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赵东晓  陈建平

 联系电话:(010)63202132   63202716

 传  真:(010)63202685

 (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联 系 人:任京梅  王海燕  康 乐

 联系电话:(010)63462195  63462189  63462196

 传  真:(010)63462161

 邮政编码:100055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B座11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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