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协〔202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精神,参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监理等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我会对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化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供货、信息化单位。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所有。
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化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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