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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延续工作的通知》

2013-05-27


办建管函〔2013〕37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我部决定开展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截止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的(单位名单见附件),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注册(拟注册)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属控股单位缴纳的,需提供控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为该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文件;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监理单位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办理延续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第(1)材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的申请资质等级专业和等级栏中均填写“证书延续”;在监理单位申请资质或申请延续期间,监理工程师注册期满的应及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四)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装订方式:第(1)至第(5)款以及第(7)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申请多项专业资质等级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按专业将承担的监理合同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附工程监理业绩汇总表。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不再退回。
     (五)网络申报信用档案数据要求
      申请单位应同时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进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或更新信用档案数据。
      二、时间安排和预审要求
     (一)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为2013年6月28日。水利部组织专家审核后,2013年8月2日前公示通过延续审核的监理单位名单,2013年8月16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资质等级证书的决定。
     (二)预审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查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性质、注册资金、注册人员和监理业绩等条件,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建议和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于2013年7月12日前将申请资质等级证书延续的单位材料转报水利部,电子文档可压缩到1个文件发送到我部联系人电子信箱。
      有关监理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保险等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材料时,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更改。
     (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领取
      通过延续资质等级申请审核的监理单位,可于2013年8月30日后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换发。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人:王竑、李春明
      联系电话:63202715、63202571
      传真:010-63202685
      电子邮件:mwrjl@mwr.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2013年需办理资质等级延续的监理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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