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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11-05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文明施工行为,营造和谐建设环境,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精〔20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除险加固)项目在建工地,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均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自愿原则申报。原则上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文明工地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申报单位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登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www.cweun.org)“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并提交。纸质材料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申报项目自评报告和反映创建各个方面活动的图片资料从网络导出,打印形成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视频或动画资料可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上报。

三、申报程序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受理文明工地申报申请,并逐级向上推荐。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填写考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与建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进行复核打分,并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单位文明委同意后向水利部推荐。

直属单位所属的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直属单位申报,由直属单位文明办与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打分,提出推荐名单,并经直属单位文明委同意后向水利部推荐。

 四、申报时间安排

2014年11月30日前,各地根据逐级推荐和现场考核结果,将相关材料报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0日前,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考核或复核工作,并经本单位文明委同意、提出推荐意见后将有关纸质材料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五、有关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实际,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切实把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推荐工作贯穿到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确保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各申报单位要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赋分标准(试行)》(附件2)和《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3)要求,认真组织申报资料;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4)规定名额进行推荐。

六、联系方式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姜莉

联系电话:(010)63202070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荆茂涛

联系电话:(010)63202716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联 系 人:董红元    匡继红

联系电话:(010)63207515  63462232

传    真:(010)63462202

 

附件:1.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赋分标准(试行)

      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4.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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