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本次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甲级资质类别)和申请延续甲级资质。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甲级资质;申请延续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尚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延续。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注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含相关工程的等级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外,其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注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含相关工程的等级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接收单位
中央和水利部所属检测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机构所属检测单位向流域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检测单位向其事业法人登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接收单位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证书、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审批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0日为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时间,6月30日为水利部接受申请材料截止时间。
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检测单位甲级资质或甲级资质延续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转报水利部。
水利部于7月20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检测单位名单,7月31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四、其他事项
申请甲级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rcpu.cwun.org/)建立信用档案,申请材料应与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相符。
首次申请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cweun.org)质量检测员注册系统建立预注册单位用户,并在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期前完成质量检测员的网络预注册。(联系人: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田江涛、刘珊,联系电话:010-63462063、63462195)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戚波 解晓晨
联系电话:010-63202132 63204869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箱:zxzl@mwr.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1.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
2.检测单位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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