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我部决定开展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范围
本次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范围包括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乙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时间。
二、申请材料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3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甲级资质。
三、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3份,并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 1份。其中,纸质材料装订为一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等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网站(http://jsgl.mwr.gov.cn/index/index.aspx)下载。
四、申报程序
中央和水利部所属检测单位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检测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其他申报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时间安排
2009年4月23日至4月30日为接收申请材料时间。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建议和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加盖本机关印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同于5月31日前集中转报水利部。
水利部于2009年6月20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检测单位名单,6月30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 系 人: 赵东晓 管宪伟
联系电话:(010)63202132,63202716
传 真:(010)632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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