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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2016-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涉及以下范围:

(一) 水利行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律管理相关标准;

(二) 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和效益等评价、考核、管理相关标准;

(三) 水利行业试验、实验、量测、检测、检验相关标准;

(四) 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

(五) 水利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相关标准;

(六)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相关标准;

(七) 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处理、节水产品相关标准;

(八) 水利信息化、智能化相关标准;

(九) 水利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相关标准;

(十) 不适合以行业标准发布,但仍需要行业社会团体统一规范与自律的管理与技术要求相关标准;

(十一) 其他涉水领域相关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是协会标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会标准管理工作;

(二)召开会长办公会,对协会标准进行审定;

(三)批准协会标准发布;

(四)研究决定协会标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建各类协会标准审查委员会;

(二)批准协会标准立项;

(三)组建协会标准编制组,组织协会标准编制、审查、发布、宣贯和复审等日常工作;

(四)对协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协会标准归档、信息发布、企业标准备案和咨询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协会标准国际化活动;

(七)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和管理活动;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按协会标准体系组建相应类别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会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工作。委员会组成原则如下:

(一)由工程协会相关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每类委员会设7-11人;

(二)每个理事单位限推荐1名委员,理事单位推荐的委员最多可参加两个类别的委员会;

(三)行业有关专家可参加两个以上类别的委员会;

(四)委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审查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主编、参编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审查委员。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协会标准申请立项单位应为工程协会会员单位,鼓励相关会员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协会标准编制大纲或初稿。

第七条 由会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经工程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委员会审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的,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批准立项。

第八条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工程协会秘书处提出的标准项目,可直接批准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批准立项申请后,负责组建协会标准编制组,确定主编、参编单位。原则上立项申请单位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由主编单位推荐或在会员内征集。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协会标准编制工作。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工程协会秘书处提出的立项,由工程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工程协会指定主编单位。

第十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团体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资金等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主编及主要起草人,并报工程协会秘书处批准;

(二)组织协会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

(三)负责协会标准质量和进度;

(四)负责协会标准解释和跟踪标准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标准编制的有关规定,有标准编制经历。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工程协会秘书处,由工程协会秘书处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协会标准送审稿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一并报工程协会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

第五章 审查

第十六条 送审稿审查一般由工程协会组织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工程协会秘书处从相应类别委员中选取7-11名(人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组,组长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讨论同意后产生;

(二)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客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工程协会秘书处通过标准管理平台发送函审材料和收集审查意见。委员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客观、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

函审结束后,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赞同意见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协会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工程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投票表决;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退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行审查程序。

第六章 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 报批稿经工程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由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

(一)编号由标准代号T、工程协会代号CWEA、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二)编号格式为:T/工程协会代号、协会标准顺序号、年号;


(三)协会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后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更改为批准后的发布年号。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标准内部编号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标准类别进行编号。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准的发布时间为工程协会批准时间,开始实施时间不应超过其后的3个月。

第七章 快速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快速程序立项:

(一)国家有关部门已形成的行业规范性文件;

(二)由行业标准转化为协会标准的;

(三)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

(四)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并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验收或审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快速程序工作步骤如下:

(一)会员单位提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专项报告等;

(二)工程协会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工程协会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

第八章 调整、撤销与废止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的名称、技术内容、参编单位、人员组成等,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申请的,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4),经工程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协会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主编单位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完成的立项申请自动撤销。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完善,可自动延长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过审查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对落后、过时、应用面不广以及出现严重缺陷的协会标准,应及时废止。

第九章 实施推广

第二十九条 工程协会负责协会标准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单位开展协会标准贯彻实施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协会标准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根据情况对协会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开展协会标准英文翻译出版工作,主要包括翻译、审查、发布等。英文翻译工作原则上由主编单位承担,委员会负责英文译本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协会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协会标准良好行为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要求的协会标准,积极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章 复 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复审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复审。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复审结论应作为修订、废止相关协会标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定期开展协会标准复审工作。应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委员会进行审定,形成复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协会标准,由工程协会秘书处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工程协会秘书处作为修订协会标准直接批准立项,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组织对协会标准进行修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新批准的年号。

第三十八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工程协会、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供赞助。主要包括:

(一) 工程协会会费;

(二)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出资费用;

(三)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会员单位的赞助;

(四) 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工程协会根据协会标准的难易程度及篇幅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费补贴,并与主编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标准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中水协〔201618号)废止。

附件:1.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

2.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3.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

4.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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