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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16-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行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19112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国科〔20201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标准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汇集会员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成果,协调相关市场主体主持制定的标准。

协会标准编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应与现行有效标准相协调,其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 协会标准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协会负责协会标准的审查、批准和发布。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协会制定协会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类、服务类、评价类、方法类、技术类、产品类等。

第七条 协会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或SL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

第八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开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应:

(一) 突出水利特色;

(二) 反映技术创新;

(三) 适应市场需求;

(四) 体现行业自律;

(五) 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

第九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协会标准立项:

(一)会员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二)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建议;

(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审查通过的标准,经工程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予以发布。协会标准编号规则由工程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直接组织征求意见或审查。

第十三条 鼓励将成熟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协会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批准后方可写入协会标准。

科研成果转化为协会标准按照GB/T 33450-2016《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指南》的规定处理。

协会标准涉及专利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协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工程协会秘书处批准变更的申请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批准发布的协会标准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主编单位自评结果,组织对协会标准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协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协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需修订的协会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第十六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工程协会、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 对协会标准编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和进度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主编单位,工程协会采取取消协会标准编制资格,暂停协会标准申报等措施。

第三章 协会标准实施与推广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使用协会标准,工程协会会员有推广使用协会标准的义务。

第十九条 工程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协会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条 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要求的协会标准,可按有关规定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业管理急需又无相应有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工程协会可将已制定实施的协会标准推荐给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以作为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程协会秘书处反馈。

第二十三条 工程协会可对协会标准开展良好行为评价,对实施情况的评价结果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工程协会对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标准的制定、推广、使用和国际标准化活动。指导会员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接受企业标准备案,对有推广价值的可申请转化为协会标准。

第二十六条 积极培养标准化工作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不断提升协会标准的水平与质量,扩大协会标准影响与服务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协会制定和发布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中水协〔2016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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