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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2010-08-1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四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 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一条 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

(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

(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从业专用章。

第十二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十三条 造价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并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须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从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每3年验证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具体组织对造价员从业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的验证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第六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管理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造价员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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